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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退回對開增值稅發票有什么風險?
案例:
一建筑工程公司有一筆建材銷售退回業務,因為舉得開具紅字專用發票程序比較繁瑣,購銷雙方決定讓退貨方再開具一份增值稅專用發票,將此作為購進然后又賣給原售企業。而且,為了完成銷售KPI,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該公司和另外一家企業對開發票,這樣雙方同時有銷售入賬,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金以及抵扣進項稅額。稅務機關發現這種情況后,按照相關規定,責成購貨方對抵扣的進項稅額進行轉出,并對虛開發票違反發票管理規定的購銷雙方進行處罰。
其實銷售退回和正常銷售是完全兩種業務。如果銷售退回,《增值稅暫行調理實施細則》第十一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開具增值稅發票后,如果發生銷售貨物退回或者折讓、開票有誤等情況,要按規定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沒有開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額不能從銷項稅額中扣減。《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征補稅款問題的公告》明確規定,虛開的增值稅發票不能作為增值稅合法有效的扣稅憑證抵它的進項稅額。這說明,不論有沒有對國家稅款造成損害,虛開的發票都不能作為合法的抵扣稅憑證抵扣其進項稅。《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未按規定開發票的,稅務機關將責令限期改正,并沒收非法收入,且可處10000元以下的罰款。
因此,企業一旦有銷售退回的現象,要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規定開具紅字發票,如果沒有按照規定開具,重開發票的增值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實際上是重復計稅,增加稅收負擔。
對于虛開發票的行為,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售票方都不能用虛開的發票抵扣進項稅額,如果取得憑證非法,應調增其企業所得稅應繳稅所得額,補交企業所得稅,并依據《稅收征管法》、《發票管理辦法》等法規條例進行處罰;對于虛開專用發票的行為,根據相關規定要對企業的虛開行為進行懲處。如果情節嚴重,要移送司法機關,并追究相關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