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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云南省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強化代理記賬機構事前、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服務云南省中、小、微企事業單位發展,規范中、小、微企事業單位的會計核算,推進會計法律法規和制度的實施。根據財政部令第80號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云南省財政廳全面修訂了《云南省代理記賬管理實施辦法》,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實施。
一、 明確了代理記賬機構的設立條件
申請代理記賬機構的要求為同時滿足以下5個條件:一是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報告,填制《代理記賬機構申請資格表》《代理記賬機構合伙人或者股東情況匯總表》《代理記賬機構情況匯總表》,并附營業執照復印件;二是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且為專職從業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從業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三是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代理記賬機構協議或章程;四是辦公地址及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五是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附從業人員身份證及相關材料復印件和個人信息。
二、明確了代理記賬機構的職責
體現權責對等的原則。代理記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按照執業規則進行原始憑證的審核、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核算。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合同。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履行代理記賬機構承擔的義務,在承擔不當會計處理的責任方面,作了明確的規定。
三、明確了監管代理記賬機構的主體
辦法實行誰審批、誰負責、誰監管的原則。代理記賬機構實行屬地管理,對省、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的管理要求作出相應的規定。明確了縣級財政部門承擔審批、監管的主體責任。代理記賬機構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并予以公示。縣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