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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場,人員的頻繁流動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會計崗位也是如此。《會計法》第41條規定:“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那么對會計人而言,想要做好交接工作,究竟有哪些事項需要注意呢?
離任前的準備工作
對企業而言,交接工作做不好,必然會對企業會計信息的延續性與可靠性造成不良影響。因此,會計做好離職決定后,需前1個月左右提交書面辭職報告,之后,你要把自己手頭上的工作做個收尾,整理好需要移交的各項資料,比如財務軟件密碼以及數據盤等等,還要確定會計憑證是否填制完畢,完成賬目登記工作,并對遺留問題寫出書面說明。
在提交離職報告后,很多會計的狀態會明顯比以往松懈。這樣是不合適的,作為一個有職業道德的會計人,應始終保持認真負責的工作狀態。
交接時的具體問題
《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第14條規定,企業稅務登記的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如沒在規定期限申報辦理變更,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處2 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 000以上10 000以下罰款。可見,不變更財務負責人是行政違法行為,對新接任的會計來說,所有的問題一定要在交接的時候弄清楚,這才利于你今后工作的展開。
離任會計要將重大財務收支問題向接替人員介紹清楚,并對銀行對賬單、財務報表等項目進行詳細交接。離任會計與出納進行交接時應看現金日記賬是否錢賬相符以及核對銀行日記賬余額,清點剩余的銀行支票。接手離任會計工作的人應檢查各類報表,看是否有發票丟失的情況。另外不要忽視白條問題。如果有白條,應整理好并讓以前的會計核實簽字。
離任后的注意事項
會計離任后的保密問題令不少企業感到煩惱。會計人員應當保守商業秘密,一旦會計泄密,企業有權追究法律責任。
《會計法》對會計交接手續有明確規定,沒有監交人在場,沒有當面清點移交資料,都是違規行為。比如某會計突然提出辭職,老板要求她與新會計辦好交接后再走,但沒過幾天,該會計提前離開,導致很多憑證丟失或賬目不全。這種情況下,經過勞動仲裁,企業有權要求離職員工將賬務交代清楚,否則可扣除部分工資。
會計工作交接完畢后,交接雙方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蓋章,注明單位名稱與交接日期,接管人員不能擅自另立賬簿。
會計交接工作要在內部牽制原則下進行,即使交接工作結束,遇到任何問題還是應該溝通。一般來說,離開單位1個月內,會計都有義務對單位事務做出說明。